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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施招投标?否则签订的合同无效

发表时间:2019-11-07 16:44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范围及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人作为招标方采用适当的方式,发布拟建工程的有关信息,如工程的内容和主要的技术条件,对承包人的资质要求等,但不标明工程的造价,通过这些行为标明发包人将选择符合条件的承包人与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意向,由各有意承包该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作为投标方向招标方提出自己的工程报价和其他承包条件,参与投标竞争,经招标方对各投标方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审查比较后,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活动。

二、法定的必须招投标工程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下列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3)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标准,但是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招标:(1)涉及国家安全、国际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2)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3)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5)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典型案例:中城建公司与威尼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例基本情况:发包人为威尼斯公司,承包人为中城建公司,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威尼斯公司将庄园的双拼别墅、联排住宅、物业用房工程发包给中城建公司施工。当地建设局向威尼斯发出《通知书》,明确威尼斯庄园住宅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规定,同意采用直接发包方式,要求威尼斯公司与承包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报该局备案,双方因此就该工程没有履行招投标程序。后双方因工程款纠纷诉至法院,对于双方的合同效力成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

律师观点:案涉工程虽是威尼斯公司自行投资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当地建设局也同意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但我国的法律规定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商品住宅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案涉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提示:

(1)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在审查建设工程案件时,会主动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法定的必须招投标的范围。

(2)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属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除了对所涉施工合同效力作出否定性评价外,可以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建议行政机关对发包人作出行政处罚。《招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文章分类: 建设工程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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